1、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要求
《勞動合同法》明确了勞務派遣單位的性質,即勞務派遣單位隻能采取公司的組織形式設立。《勞動合同法》第57條規定:"經營勞務派遣業.務應當具備下(xià)列條件:(一(yī))注冊資(zī)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萬元;(二)有與開(kāi)展業務相适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;(三)有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;(四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經營勞務派遣業務,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;經許可的,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。未經許可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人力資(zī)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13年6月20日公布了《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》。
2、勞務派遣單位的用人單位地位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58條規定: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,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,除應當載明本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(wài),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(gōng)單位以及派遣期限、工(gōng)作崗位等情況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按月支付勞動報酬;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(gōng)作期間,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(gōng)資(zī)标準,向其按月支付報酬。由此可見,《勞動合同法》明确認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,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,必須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。該勞動合同的内容不僅包括勞務派遣單位能夠自主履行的事項,如勞動合同期限、勞動報酬、社會保險,還包括勞務派遣單位本身難以自主履行而需要由用工(gōng)單位履行的事項,如工(gōng)作内容和工(gōng)作地點、工(gōng)作時間和休息休假、派遣期限、工(gōng)作崗位等。